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
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
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
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
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
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
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
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
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
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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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
人的民事责任。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21民初3×6号
原告:陈×忠,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青口镇镜
上村××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孙×晖(实习),福建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光,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青口镇镜
上村××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王×芳(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忠与被告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颜×东、孙×晖与被告陈×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
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7日起算,100万元借款利息
从2014年6月12日起算,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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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7日以签订借款条的形式,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为
每月3000元,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再次签订借款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
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1。5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
口头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予还款。暂算至2016年8月6日,被告拖欠
上述欠款20万元利息8。4万元,拖欠上述100万元借款利息39万元。被告曾
于2015年7月支付利息10万元。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清楚
明确,被告理应立刻归还所欠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陈×光辩称:被告对借款120万元没有异议。2014年4月7日,被告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