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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
明,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虽资金的定向使用、配
套保证金、专用账户资产总额监控及强行平仓等部分内容的约定与一般民间借
贷有所区别,但这类合同的实质还是体现为“委托人”出借资金,“受委托人”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保证偿还“委托人”固定本息,其余超额投资收益抑或造成
经济损失均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该合同应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
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1)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
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
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
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
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
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
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借贷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
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12)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
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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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
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
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
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3)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
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
定》第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