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及部门法中明确道德底线,如《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定为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编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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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环境保护立法
将“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伦理转化为法律条文,如《长江保护法》禁止非法捕捞、推进生态修复,既体现生态道德,又通过法律强制实施。
2。
法律实施体现道德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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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的伦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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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者,优先采用警告、约谈等非处罚手段(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引导当事人自觉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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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在民事纠纷中,以“和为贵”理念促成调解,减少对抗性诉讼(如邻里矛盾、家庭财产分割),既节省司法资源,又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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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加坡“道德立法”
法律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吐痰,同时通过“礼貌运动”等道德宣传强化公民认同,使法律从“强制约束”转化为“集体习惯”。
二、制度设计:构建德法协同的执行框架
1。
建立道德与法律的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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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法律化:
将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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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推动“孝亲”从道德倡导变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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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明确志愿者权利保障,将“奉献”精神转化为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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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道德化补充:
对法律未明确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约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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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座”“网络谣言”等行为,除法律处罚外,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其社会福利(如贷款、购票),强化道德压力。
2。
完善道德激励与法律惩戒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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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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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道德模范”奖励制度,对见义勇为、长期公益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公共服务优先等法律层面的实质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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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道德楷模时,可享受社保补贴,形成“德者有得”的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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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