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可以在一定的平衡内进行,这种看法可能显得不顾传统。但是,
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能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行重大的新投入,这在
中华民国确实成问题。
同样,许多缺点削弱了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首先,被认为日益加深的
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对农业部门的全面研究的支持。个别农民、
地方,甚至较大的地区遭受时间长短不一的严重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这
并不证明现存农业制度不能在低与不变的人均产量和收入水平上支持它本
身,只要人口的增长仍然低。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从理
应如此的愿望出发的道德问题。但在 1937—1949 年之间的破坏年代之前,百
年一遇的破坏证据不足。
还有一个关于农业创造的“盈余”部分的问题,它潜在地可以用作生产
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盈余等同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财产收入(主要
是地租)加上自耕农所纳的税,在他之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 年的农
村实际总盈余等于国内净产值的 19%。(假定实际总盈余为国内净产值的
27.2%,他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盈余占国内净产值的 8.2%。)①扣除投资、
公共服务和可归入农村盈余的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 年这些用途占总数为国
内净产值的 5.8%中的 4%),再假定 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有权势的
人物用于奢侈消费。②的确,有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再借给农民借
贷者,但其他部分则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 15
%的农村盈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是利皮特、里
斯金,还是我都没有任何有用的定量资料用以估计盈余的这种种可供选择的
用途的重要性。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不动产,积蓄金银,借给农
民的消费贷款数目巨大,这实际上是把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引向农民消费的“再
循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消费的直接负担,虽然从长远来说它们也
许可能增加个别地主对国民收入的一份权利。只有富人的惹人注目的消费,
特别是他们在进口奢侈品上的花费,才是一种“消耗性”支出,是一种对国
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它就这样地损耗了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
汇资源。
②罗伯特?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20 年代和 30 年代的江苏省》,第 50 页。阿什自己也对更“纯
的经济因素”予以一定重视。但是,他的研究在估计 20 世纪江苏农业投资的程度和来源时,似不足以令人
信服。
③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盈余和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 57 页。
①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盈余和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 57 页。
②同上,第 68、74、77—81 页;维克托?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36—94 页。
当然,后来人民共和国头十年的农业经验应当足以证明,虽则实质性的
社会变化可能是产量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那远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即
使 1958 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投资,中国的农业产量仍然落在后面。供给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