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发文程序规定
:
1。各单位需要发文
;应事先分别党委、厂部提出申请
;
2。党委、厂部同意发文时
;主办单位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法令
;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
草拟文件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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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拟文稿必须从全厂角度出
;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
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工整
。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彩笔书写
;
4。文稿拟就后
;拟稿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
;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制分数、拟稿
单位与拟稿人
;并签名、盖章、标定日期和密级
;
5。两办应根据党委、厂部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有关文件规定
;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
。
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单位重新拟稿
;
6。经两办审查修改后的文稿
;送部门主管领导核稿
(对文稿内容
;质量负责
);
7。对审核时修改较多
;有碍打印和存档的文稿
;应由拟稿部门重新誊写清楚
;
8。需经会签的文稿
;应在交付打印前送会签部门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