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
4.08
51.94
39.56
0.72
0.33
0.23
0.20
14.24
1.02
2.20
27.00
9.38
0.23
2.43
0.15
0.01
0.31
2.64
2.03
1.58
5.26
8.77
1.15
0.12
0.82
10.39
7.91
*制造业、家庭工业、矿业、公用事业、建筑业
+专门职业和公用事业,等等
≠包括家庭主妇
§u38750X农业工作人口的实际年龄大多在 12—64 岁的范围;把 7 岁作为下限
仅仅是为了便于与农业工作人口在同一基础上分类。
资料来源:刘大中和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国民收入与经济发展,
1933—1959 年》,第 185 和 188 页,表 54 和 55。
这个分类在民国时期基本上没有变。
在 1933 年的 2.5921 亿总工作人口中,有 2.0491 亿或 79%实际从事农业,
0.543 亿(包括从混合职业中分出的男劳动力单位)或 21%从事非农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