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超过
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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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500万元的;
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
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
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
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
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
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
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
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
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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