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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借名购房的风险认知(第5页)

(2016)闽0104民初3××8号

原告:周×建,男,193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鼓楼区××路新村×座×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萍,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单元。

被告:徐×敏,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周×建与被告周×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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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2016年8月31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申请追加徐×敏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周×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萍、徐×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周×萍返还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

镇×路×号××园×单元房产一套。因自身年龄过大,达不到银行贷款的

条件,遂与周×萍口头约定由周×萍签署购房合同,并以周×萍名义办理

银行按揭贷款,待房屋产权证办好之后,双方协商尽快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将

产权归还周×建。签署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后,周×建遂支付房屋首付款并

承担每月银行按揭贷款的归还。周×萍没有承担过其中任何一笔贷款,以上

事实均有周×萍手书备忘录及周×萍手书现金账簿为证。2015年10月,周

×建将按揭贷款还清后,要求周×萍返还房产,但周×萍拒绝归还,违反

双方约定,故周×建为维护自己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周×萍辩称,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路×号××园×单元房

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确实登记在周×萍名下。这套房产是周×

建要买房给周×萍的。在第一次庭审中,周×萍陈述要把房产还给周×建,

是为了解决家庭矛盾,但此事并未告知徐×敏。但现在徐俊敏不肯归还该房产。

徐×敏辩称,在买该房产时,徐×敏了解到是周×建要赠与周×萍和

徐×敏的。这房产是用周×萍和徐×敏的公积金购买的,产权是属于周×

萍和徐×敏共有的。故不同意归还房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

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周×建提交周×萍手写的备忘录以及手书现金账簿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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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萍认可备忘录及现金账簿真实性,故备忘录及现金账簿所记载的内容

可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中周×建与周×萍、徐×敏争议的焦点是:备忘录中载明内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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