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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亡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第4页)

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也构成工伤。本案就牵涉到“上下班途中”怎么认识的问题。

所谓“上下班途中”涵盖有时间因素和路线因素均需考虑。

(1)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时间上的范围,这个范

围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的位置、劳动者的住所以及两者之间的远近情况、交

通情况、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情况,甚至需要考虑事故发生当日的客观天气

状况、客观交通状况、社会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给予合理的时间来认定为“途

中”。

(2)路线因素。实务中对于路线不是一个必经路线的概念,而是合理路线

的要求。合理路线可以是一种综合选择的结果,这种合理路线只要不是出现不

可理解的偏差和不可接受的变化都应该尊重劳动者的选择。

(3)中途变动的认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中途改变行程去购物或者从事

其他事务性事情或个人私事这都是常见的,是否这种中途变动路线对上下班途

中的时间和路线因素构成影响呢?合理的判断结论是,中途变化线路只要不超

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属于合理。比如劳动者上班途中拐去吃个早餐,只要时

间和路程以及路线方向上合理就能够认定是上班途中;又比如劳动者下班途

中拐去买菜,只要时间和路程以及路线方向上没有偏差过分,就应当认定为

下班途中。

所以本案中,张×秀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与其租住住房和公司之间的路

线来说,不仅属于合理路线,更属于必经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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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亡赔偿的标准

因工伤死亡的构成“工亡”,工亡的赔偿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

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

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

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

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

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

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

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

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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