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力资源部应即办理退保。
第九十一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力资源部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第九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三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第九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部门从薪资内扣缴。
第八章工作交接及资料管理
第九十五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交于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九十六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第九十七条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力资源异动月报表》,呈上级核阅后,作为人力资源流动率检查依据。
第九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
第一百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力资源部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备档案包括下列:
(一)人力资源异动案。
(二)人力资源奖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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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人力资源规划主要知识点(6)
(三)人力资源考核案。
(四)人力资源培训案。
(五)人力资源规章案。
(六)人力资源勤务案。
(七)人力资源报表案。
(八)福利案。
(九)文体活动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发文登记簿。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