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经过如此阵仗的他们,只能求助的看向了律师苗航。
「咳咳,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在这里我要阐述清楚一点的是,这些鱼固然是原告方的,但并非是意外流落到晋河中的,而是他们故意放生的。」
苗航深吸了一口气,按照原定的计划答辩道:「我方认为,这些鱼应当属于遗弃物,而非遗失物。」
「在物权上,这些鱼并非任何个人所有。」
「因此,我方当事人获取了鱼之后,没有归还的行为是合理且合法的,并不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请法院查明事实,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说完该有的答辩后。
他便退回了自己的坐位上。而周全民闻言,微微蹙眉。
略作总结后。
开口道:「关于本案,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属于遗失物,接下来本案将围绕此点进行审理展开。」
在开庭前,他就详细了解过这起案子。
毕竟
晋城现在的刑事案子越来越少,他专门审理刑事犯罪的审判长已经闲好久了。
在这个案子里。
秦牧虽然描述中,说的是无意中让鱼跑了。
但
李卫国所换水的区域,属于放生点附近。
这一点尤其可疑。
如果李卫国真是放生的话,那案情就截然不同了。
法律是讲究逻辑的。
每个细节之处,都需要仔细推敲,才能确定。
「现在,进入举证、质证环节,请
双方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周全民深吸了一口气,看向双方。
这属于刑事自诉案子。
没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介入。
所有证据都需要各方
出示。
「审判长,这里是当时围观群众所拍摄戏下的图片以及视频。」
原告席旁边。
秦牧立即站起身,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这些可以证明,对方当时从晋河里捕捞到了数桶鱼,并且将其带回了家。」
「这里是我方的报案回执,当时民警抵达现场,做出了判定,可七人依旧不服从民警的判定,十分蛮横。」
「这里是」
为了佐证己方观点。
秦牧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全部一股脑的扔了出来。
这些证据
已经从人证、物证、口供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可以证明对方的确存在了非法占有鱼,且不归还,并将鱼带回了家的行为。
「此外,我方虽然在放生点换的水,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我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放生。
秦牧扫了眼齐亮磊七人,义正言辞的说道:「我方当事人当时买了这些鱼,正好是帮助我们院的后厨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