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6 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 省、不包括满洲)
①见村松祐次:《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第 47—237、391—636 页;和《中国清末
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的纪实研究》,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29。3(1966 年),第 566—599 页。
②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92—98 页。
③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43 页,发现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的劳役地租负担最高,根据的是
不包括满洲在内的 22 省 1520 处的报告。
④国民政府主计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 年》,第 462—463 页,列出 1933 年山东的地价与浙江大
致一样;但中央农业实验所提供的 1934 年山东的地价比浙江低 13。
(1)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百分数
中央农业实验所, 1931 — 1936 年平均数
卜凯, 1929 — 1933 年
1936 年
自耕农
调查地
自耕农
省别报告县数自耕农兼佃农
西 北
佃农
区数
自耕农兼佃农
佃农
察哈尔(10)
39
26
35
—
—
—
—
绥远
宁夏
青海
甘肃
陕西
北
山西
河北
山东
河南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