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务制度规定
;负责审批工厂费用开支。
(二)职权
1。对工厂整个生产经营工作有决策指挥权
;对紧急重大问题
;有临机处置权。
2。有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权。
3。按国家和企业规定
;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4。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5。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有权自主使用企业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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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签发厂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
;签订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
7。根据上级和职代会有关精神
;有权修订工厂规章制度
;调整行政组织
;制订具体政策。
8。有权合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厂长基金。
(三)职责
1。对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以及职代会决议
;使企业经营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负责。
2。由于决策失误
;领导不力
;造成完不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和技改计划或经济效益下降负责。
3。对未能达到任期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负责。
4。对发生厂内重大质量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
;严重损坏工厂信誉负责。
5。对工厂发生重大的设备、人身、火灾、交通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及重大失、泄密事件负责。
6。对领导班子不团结
;工作不深入
;作风不正派
;造成工厂纪律松弛
;管理混乱
;厂风不正负责。
7。对事前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签署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
;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