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方努力:全方位调查与持续追踪
4。1专案组的成立与调查措施
面对这起复杂的跨国凶杀案,香港警方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首先,他们成立了由23人组成的专案小组,由港岛总区罪案调查组第一队队长陈兆年担任负责人。专案组迅速展开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调查。
专案组首先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收集了所有可能的物证,包括铁链、铜锁、铁锤、符咒等。技术人员对这些物证进行了仔细分析,试图从中找到凶手的线索。然而,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有限,未能从这些物品上提取到有效的指纹或其他生物证据。
警方还对伊利莎伯大厦的所有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询问他们是否看到或听到任何可疑情况。据统计,专案组共询问了近200名住户,收集了大量线索。此外,警方还调查了大厦的安保系统,查看了闭路电视记录(尽管当时的监控技术不如现在先进),试图找到谢氏兄弟或可疑人员的进出记录。
为了确认谢氏兄弟在香港的行踪,警方还调查了他们在帝苑酒店的住宿记录、电话记录、消费记录等。这些调查显示,谢氏兄弟在香港期间曾与多名人士会面,其中包括一名珠宝商。据这位珠宝商透露,他原定于4月1日与谢氏兄弟见面,但未能联系上他们,第二天才从报纸上得知花槽双尸案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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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跨国合作与证据收集
由于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香港警方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专案组派高级警官前往新加坡和印尼,与当地警方进行协调。在新加坡,警方对谢氏家族、兄弟俩的商业伙伴、朋友等进行了秘密调查,收集了大量背景资料。
香港警方还与国际刑警组织取得联系,请求协助追查阿布都·卡利姆和另外两名印尼男子的下落。然而,由于当时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如现在完善,这一努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证据收集方面,警方重点关注了谢氏兄弟的商业活动和财务状况。他们调查了"福禄商品私人有限公司"的财务记录、交易往来等,试图找到与案件有关的线索。警方还调查了谢氏兄弟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动情况,查看是否有异常交易。
此外,警方还对谢氏兄弟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分析,包括他们留在帝苑酒店的行李、随身携带的文件等。这些物品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线索,但警方发现了一些商业文件和联系方式,为进一步调查提供了方向。
4。3技术侦查与专家会诊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意识到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和专家意见来破解案件谜团。专案组多次组织专家会诊,邀请香港和国际知名的法医、痕迹专家、犯罪心理学家等参与案件分析。
在法医方面,专家们对尸体进行了详细检验,试图确定准确的死因和死亡时间。他们发现,虽然尸体表面有多处伤痕,但真正的死因是颈部受到压迫导致的窒息。安眠药的存在表明,受害者可能是在失去反抗能力后被杀害的。
在物证分析方面,专家们对铁链、铜锁、铁锤等物品进行了细致检查,试图确定它们的来源和用途。然而,由于这些都是普通物品,难以追踪到具体的购买者或使用者。
警方还利用当时先进的电话追踪技术,试图追查神秘绑架电话的来源。然而,由于当时的电话技术有限,加上绑匪可能使用了公共电话或其他手段掩盖身份,这一努力未能取得成功。
4。4持续追踪与未解之谜
尽管专案组付出了巨大努力,案件调查仍面临重重困难。其中最大的障碍是缺乏直接证据指向凶手。所有线索都指向阿布都·卡利姆和他的两名印尼同伙,但他们的真实身份和下落始终无法确定。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离奇事件:专案组负责人陈兆年警督的汽车在警察局车库内被安装了炸弹。这一事件引起了警方高层的高度重视,认为有人试图阻挠案件调查。然而,调查人员未能找到安装炸弹的嫌疑人,也无法确定这一事件与花槽双尸案是否有直接关联。
随着时间推移,案件调查逐渐陷入僵局。尽管警方从未正式宣布放弃调查,但由于缺乏新的线索和证据,调查工作逐渐放缓。多年来,香港警方一直将此案列为悬案,定期进行回顾和重新评估,希望有朝一日能找到新的突破口。
五、未解之谜:花槽双尸案为何未能破案
5。1证据不足与技术限制
花槽双尸案未能破案的首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尽管警方进行了全面调查,但始终未能找到直接指向凶手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的指纹、DNA或其他生物证据,这使得警方无法通过传统的物证分析锁定嫌疑人。
当时的技术条件限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1984年的香港,法医技术和刑侦手段远不如现在先进。例如,DNA分析技术尚未普及,指纹识别技术也不够完善,这使得警方难以从有限的物证中提取有效的信息。
此外,由于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法医无法准确确定死亡时间和具体死因。虽然可以确定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作案手法和过程。这使得警方在构建案件过程时面临很大困难。
5。2嫌疑人身份造假与跨国追踪困难
案件未能破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嫌疑人身份造假。阿布都·卡利姆使用的是假名字和假护照,警方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追查他的真实身份。在当时的香港,身份管制相对宽松,使用假身份并不罕见,这给警方的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此外,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追踪面临重重障碍。尽管香港警方与新加坡和印尼警方进行了合作,但由于当时缺乏有效的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加上各国法律和执法体系的差异,合作效果有限。
特别是在印尼方面,由于当地政治和社会环境复杂,香港警方的调查受到了很大限制。印尼政府对案件的态度不明确,提供的协助也有限,这使得警方难以深入调查嫌疑人的背景和行踪。
5。3缺乏目击证人与关键线索